
2、帶齊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可能包括:身份證件、戶口本、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等其他涉案資料等。

云南一中專生實習腳趾被硌傷身亡 父母狀告學校單位
云南一中專生實習腳趾被硌傷身亡 父母狀告學校單位
原標題:昆明中專生實習腳趾被硌傷身亡 父母狀告學校單位 死因成焦點
實習是每個學生從學校走入職場的必修課。小吳是昆明一所學校的在校中專生,去年,小吳公司實習期間,在工地工作時腳趾被小石子硌傷,不久,小吳因患噬血性細胞綜合征不治身亡。
事后,小吳的父母認為學校和實習單位未管理盡責,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將學校和實習單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數十萬元損失。
法院一審判決,學生父母承擔40%過錯責任,學校、用人單位各承擔30%過錯責任,各賠償學生父母10余萬元。實習單位則提起了上訴,此案于21日在昆明市中院二審開庭。
意外:
患上噬血性細胞綜合征
2012年9月,小吳的父母將兒子從老家昭通鎮雄的一個小村莊送到昆明僑聯自平商貿學校就讀建筑工程專業,為中專學制3年,最后一年為實習期。入學前,雙方簽訂了《新生入學協議》,對學生在校安全等事項作出了約定。
2014年,小吳的實習開始了,同年3月初,小吳在班主任的組織下,被派到江西南昌某工地帶薪實習。
到江西4個月后,7月12日,小吳在實習的工地工作時,因地上石子卡進小吳的人字拖鞋里,硌傷了腳,導致左腳大腳趾受傷。第二天,小吳和同學到衛生院就診,醫生割破被石子硌傷處,放出淤血,并清洗包扎。
沒想到,一個星期后,小吳出現發燒、發熱情況,被送到當地衛生院進行治療,但不見好轉,也查不出病因。隨后,小吳被實習單位中麥公司轉到江西省南昌市的大醫院治療,經過幾天檢查和治療,小吳被確診為噬血性細胞綜合征(BT病毒感染相關性),同時患有肺部感染、結膜出血、肝功能異常、左足感染。
在南昌治療一段時間后,小吳的父母把小吳帶回云南繼續治療,可經過反復治療,9月3日,小吳還是經醫治無效不幸身亡,失去了20歲的年輕生命。
父母:
學校和實習單位未盡責
對于兒子的死亡,小吳的父母認為,學校和用人單位都沒有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管理和救治職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遂將學校和實習單位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數十萬元。
今年1月13日,盤龍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小吳父母出示了各家就診醫院的病歷資料,欲證明小吳在實習期間因腳傷到實習地衛生所包扎治療,之后在多家醫院就診,確認為噬血性細胞綜合征,直至2014年9月30日死亡。在治療過程中,醫院診斷因右足感染導致噬血紅細胞綜合癥。
對于小吳父母的說法,昆明僑聯自平商貿學校答辯稱,小吳在事發時已經年滿20歲,是成年人,而且小吳到單位實習,并不是學校統一組織的,實習單位也是小吳自行聯系的,屬于個人行為;小吳的死亡,并沒有發生在校園內,而是在實習的地點,理應由用人單位負責。另外,校方還提出,小吳的病是內因和外因的關系,被小石頭磨破了腳并不是必然導致小吳患噬血性細胞綜合征的結果。
中麥公司表示,小吳等10余名同學是去年4月被學校派遣到該單位實習,是通過學校的班主任老師同意的,屬于學校的統一派遣,學校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加上小吳并不是工傷,而且公司也沒有直接的致害行為;同是,小吳的父母認為小吳是左腳受傷導致感染死亡的,未能證明小吳的因患噬血性細胞綜合征不幸身亡和左腳受傷之間存在必然的在因果關系,小吳的疾病病因也無法查實。作為實習單位,小吳患病后,中麥公司積極送小吳的衛生院、市醫院治療,盡到了積極救治等責任,并墊付了醫藥費2.3萬元。
一審:
學校、用人單位各承擔30%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小吳的班主任是該學校的員工,與實習單位對接屬于覆行職務的行為,且學校并未安排老師進行監督、管理,未盡合理注意及管理義務,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中麥公司系小吳的實習單位,由其安排小吳的工作內容,但在小吳穿拖鞋就進入勘察工地時,未及時制止、提醒,致小吳左足大腳趾受傷,繼而死亡,在工作期未盡安全注意及管理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法院認為,小吳因何患上噬血性細胞綜合征等病癥,因小吳的父母未對死亡原因進行鑒定,亦未舉證證實小吳左腳大腳趾受傷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必然聯系,因此,小吳父母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認為,小吳父母和學校及實習單位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小吳父母應自行承擔40%的責任,學校、實習單位應各自承擔30%的責任,賠償小吳父母10余萬元。
二審:
未當庭宣判
一審判決后,實習單位以事實認定不清、因果關系認定錯誤為由提出上訴。實習單位方認為,噬血性細胞綜合征發病原因有很多,主要分為原發性(遺傳性)及繼發性。一審確認小吳是因噬血性細胞綜合征死亡,但因何種原因患該病并未證實,而小吳左腳受傷不是死亡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也未證實。因此實習單位提出上訴,要求改判實習單位不承擔任何賠償費用,或發回重審。
8月21日,此案在昆明市中院二審開庭。
對此,學校方代理人則稱,雖未上訴,但并不代表認同一審判決,小吳所得噬血性細胞綜合征與足部受傷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并未查清。另外,學校沒有過錯,實習單位應該承擔責任。“學校未在實習現場管理,不應該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小吳的父母并未證明,小吳足傷與死亡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應該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實習單位代理人、云南亮劍律師事務所張勝坤律師認為,小吳受傷后,中麥公司積極救治,并墊付醫藥費等,盡到了實習單位的管理責任,不應該在承擔小吳死亡的法律責任。而且根據小吳平時的身體狀況一直不好,體質較差,而且其父母沒有舉證證實小吳的足傷與死亡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應該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小吳的父母則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正確,適用法律無誤,應駁回實習單位的上訴請求。“小吳的死亡就是足趾感染引起的,學校在兩學年未滿就將學生送出去工作,存在過錯;而用人單位在小吳受傷后沒有盡到積極救治,也應該承擔責任。”
此案未當庭宣判。
律師解答
學生實習期不是勞動者身份
致維權困難
本案中,中麥科技公司訴訟代理人、云南亮劍律師事務所張勝坤律師提出,針對學生,實習期間的學生還不是勞動者身份,與實習單位之間不是勞動法律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學生在實習中受傷害,無法認定為工傷,致使學生維權困難。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學生在實習前應注意收集校方、實習單位和自己三方的實習協議,了解協議中的權利義務約定,對不合理地排除自己的合法權益約定應提出自己的反對意見,甚至拒簽。同時應該充分了解實習工作的職業危險程度,提高職業危險防范意識,提前做好防范準備。
都市時報 記者 林舒佳



